第四届新疆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启动

日期:2017-11-06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作者: 吴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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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新疆工艺美术协会传出消息,第四届新疆工艺美术大师开评,报名时间截至本月底。

据新疆工艺美术协会王丽萍会长介绍,新疆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自2005 年开评至今已经评审四届,共评出新疆省级工艺美术大师126 名,其中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3 名。

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为保护和培养新疆工艺美术人才,传承优秀技艺,弘扬民族文化,繁荣和发展新疆工艺美术事业,自治区开展第四届新疆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分类有:雕刻、陶瓷、印染、织绣、编结、织毯、漆器、家具、金属工艺、首饰工艺、其他工艺等十一大类。

据了解,本次评审工作先由个人申报,单位和新疆各地、州、市经贸委推荐,经新疆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办公室初审、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和审批等程序。新疆工艺美术协会受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承担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具体事务。

王丽萍会长介绍:“开展新疆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目的是通过评选,表彰德艺双馨、业绩卓越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传承和创新,推动工艺美术行业持续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申报新疆工艺美术大师应具备以下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创作和技艺制作,且满十五年;有丰富的设计、创作和制作实践经验,有较高艺术造诣和艺术修养;作品主要以手工制作和天然原材料为主,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曾获得国内外奖项;对新疆工艺美术行业的发掘、继承、保护、创新、发展或者工艺美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做出较大贡献。从业未满十五年但掌握独特技艺或绝技,或少数民族地区掌握濒临失传技艺的申报者,允许适当破格申报。脱离工艺美术设计、创作和制作,专职从事理论、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内。

评审通过的新疆工艺美术大师名单,经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授予“新疆工艺美术大师”称号,颁发“新疆工艺美术大师”荣誉证书,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关于开展第四届新疆工艺美术大师

评审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217号令),为保护和培养我区工艺美术人才,传承优秀技艺,弘扬民族文化,繁荣和发展我区工艺美术事业,自治区拟开展第四届新疆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要求

请各地按照《新疆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暂行办法》(附件2)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地区工艺美术大师的组织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申报材料

1.《新疆工艺美术大师申报书》(附件3,一式三份);

2.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的相关经历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学术论文或技艺总结(一式三份);

4.作品(图片)集;

5.代表作品3件,并提供作品实物、作品图片及文字介绍材料(评审结束后,作品退还申报者本人);

6.国内外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申报时间

请各地将申报新疆工艺美术大师材料的纸质版、电子版、作品照片及作品实物于2017年11月30日前报新疆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新疆工艺美术协会),逾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臧健张新蓉 阿拉西·斯尔克米迪可

电话:0991-2828029、2826203 ;13999879118、13999920623、18599039817

传真:0991-2837700

电子邮箱: gmdsps@163.com

地址:乌鲁木齐市民主路88号

邮编:830002

附件:1.《新疆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组织机构》

2.《新疆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暂行办法》

3.《新疆工艺美术大师申报书》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会

(自治区国防科办)

2017年9月27日


新疆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继承、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传承创新,开拓市场,促进新疆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开展新疆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新疆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旨在通过评选,表彰德艺双馨、业绩卓越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传承和创新,推动工艺美术行业持续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条 新疆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规范的原则,每三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新疆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成立新疆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领导工作,协调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轻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新疆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各地、州、市经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疆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组织申报工作。

新疆工艺美术协会受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承担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申报范围

新疆行政区域内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人员。包括从事雕刻雕塑工艺(玉雕、石雕、铜雕、木雕、根雕、骨角雕、蛋壳雕、葫芦雕、沙雕、微雕、泥塑、陶塑、面塑等)、金属工艺(金、银、铜、铁、锡等金属工艺品、饰品、工艺器皿等)、花画工艺(骨角画、羽毛画、宝石画、芦苇画、沙画、烙画、瓷板画、壁画等)、天然植物纤维编织(艾德莱丝、拜合散姆、帕拉孜、马褡子、织花带、芨芨草帘、红柳编等)、抽纱刺绣(各类民族刺绣、服装、服饰、床上用品、家居装饰绣品等)、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金、银、铂等贵金属首饰及珠宝玉石镶嵌首饰等)、手工编织地毯挂毯(地毯、炕毯、墙围毯、挂毯、坐垫毯、拜垫毯、鞍垫毯、褡裢毯、袋毯、装饰毯等)、陶瓷工艺(土陶、陶艺等)、民族民间工艺及其它制品(民族民间工艺品、小刀、花帽、乐器、布艺、花毡、马鞍、马具、弓箭等)的工艺美术专业技艺人员。

脱离工艺美术设计、创作和制作,专职从事理论、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内。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新疆工艺美术大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边疆,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誉记录;

2、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创作和技艺制作,且满十五年;

3、有丰富的设计、创作和制作实践经验,有较高艺术造诣和艺术修养;

4、作品主要以手工制作,以天然原材料为主,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曾获得国内外奖项;

5、对新疆工艺美术行业的发掘、继承、保护、创新、发展或者工艺美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6、不符合上述第2项条件,但掌握独特技艺或绝技,或少数民族地区掌握濒临失传技艺的申报者,允许适当破格申报,但应从严掌握。

第七条 申报材料

申报新疆工艺美术大师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新疆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表;

2、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的经历和相关证明(复印件);

3、学术论文、技艺总结和作品集;

4、代表作品(除特殊原因外,应提供作品实样)及作品介绍说明材料;实物代表作品数量不少于三件(评审结束后作品一律退还申报者本人),体积特别大、易碎或价值昂贵的作品需由评审工作办公室派人或委托人员实地查验;

5、获奖证明;

6、学历及学习培训经历。

第八条 申报评审程序

1、申报人员向所在地州市经信委提交申报材料,各地州市经信委对申报新疆工艺美术大师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后,递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国家、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从事工艺美术教学研究并具有教授或研究员称号的专家、从事工艺美术行业管理的资深专家并按5:3:2比例组成。评选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3、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规则进行申报材料评审、作品实物评判和综合评价打分,并写出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须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出席会议方为有效;申报人员综合评价得分60分以上方为评审通过。

4、评审通过的新疆工艺美术大师名单经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授予“新疆工艺美术大师”称号,颁发“新疆工艺美术大师”荣誉证书,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5、新疆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是申报推荐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必备条件之一。

6、新疆工艺美术大师可以在其作品上签署个人姓名,使用个人印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冒用工艺美术大师的署名和个人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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